上诉人周**、谭**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周**、谭**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上诉人周**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190000元属借款的证据不足,款项不属借款,其中150000元属合伙生意上的经济往来,是周**的合伙投资款;另40000元是以前周**向上诉人的借款一直没还,而让他代上诉人支付给史世富的工程款,是周**偿还他之前的...(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