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桑植县澧源镇东成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东成页岩砖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请求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由王*、李**、东成页岩砖厂赔偿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60.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275.5元、住院护理费7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81843.25元;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李**是领计件工资,并不是施工;无证据证实李**违反操作规程;李**目前居住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李**出具的《声明》仅是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本案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2.-审应当释明上诉人是否申请追加李*辉、蒋**、周*列为共同被告。
东成页岩砖厂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本文书还有4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