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杨**,被告太平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药费452元、鉴定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5,620元、误工费9,680元、交通费600元、衣物损6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54,844元,按责后为131,808.8元,其中被告太平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杨**负责清偿。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5日,在...(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