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赵**与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超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赵**及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赵**诉称,2011年5月9日,被告以单位生产资金周*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2012年12月底之前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且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每月的利息。2011年6月3日,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