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超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9年9月30日、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15日,被告均以单位生产资金周*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230000元、70000元、90000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且被告承诺...(本文书还有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