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198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蔡**、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贾**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贾**名下,但因保险到期未续保一直放在户籍地,同时因贾**常年在山东青岛做生意...(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