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被告北京凤天雪龙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天雪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与凤天雪龙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解除;2.判令凤天雪龙公司退还旗袍制作费18000元;3.判令刘**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刘**、凤天雪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张**与凤天雪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凤天雪龙公司为包括张**在内的九名团队成员量身定作旗袍,刘**以凤天雪龙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名。根据协议约定,凤天雪龙公司应于2018年1月完成旗袍的制作工作。当日19时许,张**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支付16000元制作费。次日5时许,张**通过微信转账...(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