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期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柏**,被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星期六公司无需支付曾**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曾**承担。事实和理由:1.星期六公司已安排曾**休了年休假,未休部分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在工资里;2.且星期六公司为曾**缴纳了社保,不存在不当行为,曾**因自身原因不到单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或自动离职,星期六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维持原判。
星期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