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市公安局、保安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以及连带赔偿6911.9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市公安局、保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市公安局提供的视频系复制件,且被截取过,我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认可,该视频不应成为定案依据。2.我是征得李**同意后在信访大厅等待,并非无故滞留,保安人员不问青红皂白即向我动手,我没有与保安人员发生口角,也没有还手,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我承担30%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3.对于保安人员持灭火器殴打我一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显属不当。...(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