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刘**因诉被申请人汉寿县人民政府(简称汉寿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与补偿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韩**、刘**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纠纷,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2.汉寿县政府在另案中承认指定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简称汉寿县国土局)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后,韩**、刘**才向法院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3.汉寿县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不能简单套用合法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另行赔偿损失。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改判支持韩**、刘**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