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号院。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华东电子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东电子研究所)因与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市规土委,因机构改革,原市规土委的职能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承担)土地使用权属注销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东电子研究所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错误认定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2.原审裁定错误认定被诉登记注销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3.原审裁定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可以依嘱托登记。实际上,被申请人有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无权“依嘱托登记”,且程序违法。4.即便有胜诉判决,但申请人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款。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更未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