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号院。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市国土局,因机构改革,原市国土局的职能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承担)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出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内容为:王*,根据您的查询申请,现将炮局二条5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告知如下:该院1988年7月产权人为王*安,2009年11月7人继承后于2010年9月转卖**房屋建筑面积159.9平方米。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2006)244号文件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继承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事实的证明材料;诉讼案件...(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