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康**于2018年6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根据公复驳字(2017)1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申请公开9月4日三河市公安局反馈报告、调查结论、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2018年6月28日,公安部作出2018年(答)140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