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04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9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弄xxx号**室的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64.86平方米,总价款为14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了购房款105万元,被告亦于2016年1月19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未能按约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后系争房屋于2017年9月29日被登记于被告女儿姚某某名下。原告认为因系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间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应予解...(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