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汤**、上海辽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钼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嘉善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房地产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11月1日,原告毛**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潮州分公司”)为本案被告。2018年11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辽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潮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张**、被告恒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安诚财险嘉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本文书还有3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