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了(2018)川3401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张**位于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后溪社区营渠路**号的房屋及渠县渠江镇后溪社区营渠路**号商铺予以了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自2014年2月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生姐弟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2013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按照每月3分来计算利息,每3个月向原告支付-次利息,原告需要用钱时,被告立即按照原告要求的时间偿还本金和利息。基于亲戚间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29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本文书还有4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