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杨*、乌兰浩特市燕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乌兰浩特市燕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23687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第三被告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给付违约金123687.60元,共计:1360563.60元。现我方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现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47550.00元,违约金94755.00元,合计1042305.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第三被告将乌兰浩特市喜洋洋庄园**座***小区**号楼**栋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外墙粉刷工程发包...(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