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世邦公司)与拉萨市八一农场(以下简称为八一农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拉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世邦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邦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平措旺杰,被上诉人八一农场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做出拉政复(2007)141号关于八一农场土地收购储备的批复,批复内容为:“一、同意收购储备130亩土地,并承担地面的拆迁补偿费用,收购土地的款项免交各类税收及费用,余下的土地留给八一农场一、二分场的职工维持生计。……三、对八一农场部分及一、二分场剩余土地办理出让手续并免收土地出让金。四、同意八一农场用剩余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合作开发。……”。本案所涉土地包含在该批复所指土地内。
2007年12月28日,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就拉萨市罗*路以北、八一路以西、中干渠以南,使用面积为48109.0平方米的土地,向八一农场颁发拉城国用土登第643-1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09年5月28日,甲方八一农场与乙方世邦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八一农场将位于八一路西侧临街约7亩土地以每亩11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世邦公司,该宗土地的用途为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付款方式为:世邦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前首付出让金100万元,余款在2009年11月20日前付清。双方还在协议的第五条第一款中约定:“甲方提供办理出让手续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过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就拆迁补偿、安置八一农场职工、世邦公司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所涉土地实际面积为4056平方米,即6.08亩,土地转让价款为668...(本文书还有7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