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被告朱**。
被告张**。
被告崔**。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张**、朱**、张**、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朱**、张**、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张**、朱**签订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张**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贷款购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被告朱**向原告承诺自愿与被告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崔**对因被告张**、朱**未按期偿还贷款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张**、朱**未能依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但被告张**、朱**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被告张**、崔*...(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