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窦**。
被告陈**。
被告窦**。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窦**、被告陈**、被告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窦**、被告陈**、被告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窦**于2010年2月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窦**贷款购车提供担保,被告陈**、窦**以担保承诺书的方式为被告窦**提供反担保。银行贷款发放后,被告窦**未按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原告依约为被告窦**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共计35307.09元,被告窦**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亦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窦**亦未履行相应的反担保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窦**偿付原告垫款本金35307.09元及自每笔垫款实际垫付之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