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新乡市中州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乡市中州出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9年8月20日18时20分,在新乡市金穗大道第二技工学校门口处,原告与孙*岭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孙*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该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何**,挂靠于新乡市中州出租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