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公村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原告自出生以来,户籍一直在本村,并长期生活在被告处,尽到了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土地补偿款问题,原告数次诉至法院,均得到支持。2010年4月份,被告再次分配土地补偿款,仍不给原告分配,无奈再次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村辩称,像原告这种出嫁闺女分配土地补偿款,部分村民投到意见箱反对给她们分配的,村里暂时不分,以后商议之后再处理。原告户口现还在公村。原告称2010年4月份分配补偿款情...(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