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300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755元,误工费142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7日,由赤峰市正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居间人,原、被告就宁城县天义镇大***小区**栋**单元**室楼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当天收取了原告15000元定金,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枚。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发现本案房屋并不在被告名下且该房屋有抵押贷款,使得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损失,被告拒绝,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张**辩称:双方之间的...(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