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苏**、苏**、苏**、原审第三人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余**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亲苏振荣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关于祖业继承分割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产权分割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余**与苏光保(2002年已世)于1982年拆旧建新的,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归上诉人与苏光保所有。因该《关于祖业继承分割协议书》未经其他继承人(共有人)签字,系无权处分。由于《关于祖业继承分割协议...(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