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继足因与被上诉人魏**、覃华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继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覃华思的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继足提出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连带赔偿给被上诉人覃华思护理费4276.30元;2、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为对被上诉人覃华思的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魏**承担80%的赔偿责任。3、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分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支持被上诉人覃华思护理费4276.30元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覃华思在本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仅是“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其提供的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中均没有医师写有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一人”等字样,因为被上诉人覃华思所受到的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属于轻微伤,根本就不需要护理人员,因此,被上诉人覃华思请求赔偿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对此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依据《最高...(本文书还有5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