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继足因与被上诉人林**、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民事(2017)桂1281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继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继足提出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连带赔偿给被上诉人林**护理费4276.30元;2、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为对被上诉人林**的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魏**承担80%的赔偿责任。3、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分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支持被上诉人林**护理费4276.30元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林**在本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仅是“胸前壁软组织挫伤”,其提供的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中均没有医师写有“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一人”等字样,因为被上诉人林**所受到的胸前壁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根本就不需要护理人员,因此,被上诉人林**请求赔偿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对此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支持被上诉人林**的护理费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适用于当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疾病证明书中...(本文书还有5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