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俞**、俞*、王**与被告艾**、抚州市捷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俞*、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捷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俞*、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各原告26826.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俞**、俞*、王**增加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增加调整为1、俞**药费2659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6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7975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62396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26247.81元。2、俞*药费150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80元、护理费435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619.91元。3、王**药费1066.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80元、护理费43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881.21元。被告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112796.5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系原告二父亲,原告三系原告二女儿。2018年7月6日原告一驾赣f×××××号摩托车带原告二、三,在抚州东站停车场“十字路口”路段与被告一驾驶赣f×××××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在东乡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30日,经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本文书还有6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