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长沙市开福区龙**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龙**咨询服务部)、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被告李*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田*、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温**、被告龙**咨询服务部经营者龙**、被告新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李*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3、被告龙**咨询服务部、新环境公司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为在北京购房急需资金交付购房款,故委托被告龙**咨询服务部、新环境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在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房屋价款为1500000元,被告李*应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原告定金50000元,并于2018年8月14日之前支付余下尾款1450000元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先将银行贷款结清,又把房屋租赁户的合同解除,并在2018年6月9日两夫妻从北京回长沙协助被告李*办理银行面签公证和售房公证等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李*。但被告李*在支付定金50000元给被告新环境公司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下购房款。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无果,被告李*也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原告...(本文书还有6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