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18时许,上诉岳**驾驶云a×××××号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嵩明往昆明方向k2194+700m路段时,因认为被害人余某1驾驶的云a×××××号车辆骑轧车道分界线影响其超车,在变更车道,超越云a×××××车辆后,故意向右猛打方向,致使云a×××××车辆与云a×××××被害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被害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护栏碰撞后翻于路外,造成被害车辆上的驾乘人员李*2现场死亡,余某1、李*1、陈*1三人受伤。事发生后岳**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及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7年8月26日18时57分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报警后,经过出警勘验,确定案件性质、立案以及抓获岳**等事实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证实:2017年8月26日19时30分到22时10分,公...(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