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超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被告天津市峥嵘食品有限公司、徐**、王**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9年11月27日,被告以单位生产湿巾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承诺在借款日的6个月后付给原告30000元利息并返还原告本金,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利息及本金。2010年4月14日,被告以单位购买海鱼急需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