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政府、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00400元。
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原告的丈夫王*志与赤峰市××区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家庭承包该村集体土地5.4亩。因承包的土地紧挨林带,当时合同外补林影地5.8亩。原告的丈夫去世后,原告于2013年在林影地上种植了银杉、唐*、碧桃等景观树苗。2017年9月2...(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