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健百乐中心)申请再审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2009)宣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了健百乐中心的诉讼请求,后健百乐中心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健百乐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宣武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健百乐中心的李*民、王*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61号刑事判决)及(2010)一中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9...(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