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原告以徐州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省政府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具体指实施《关于批准铜山县2003年度第3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征地行为中)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018年6月1日,省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作出受理决定。同日,向徐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徐州市政府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6月14日,徐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关于铜山县2003年度第3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省政府认为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向原告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