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诉睢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魏**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睢宁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谭**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原告魏**到北京市中南海周*信访,被北京警方查获并训诫。被告睢宁县公安局派出机构官山派出所于2017年8月9日接到报案,经初查,发现原告魏**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于当日受理并进行登记。官山派出所进行了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证人等调查工作,收集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睢宁县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情况说明、魏**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滋事扰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