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日生育女孩**,女儿出生**随原告在苏*生活。双方虽育有一女,但并未建立感情基础,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已经不在一起生活,也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己...(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