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122,549.9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损失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超出或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第一被告驾驶沪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纪鹤公路新府北路西约20米处,适遇原告骑自行车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