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为与被上诉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郑**债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石民五初字第00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是因2008年7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的《借款协议》而发生纠纷,该协议第六条附则第2项约定“若因本协议三方产生争议,三方愿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认同此仲裁结果为终局”。该条款约定明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马**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一、一...(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