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一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新华书店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承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一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被上诉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承德市新华书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6月6日,曲一线公司(甲方)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乙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五年中考三年模拟b版》,《习题化知识清单》、《高考一号文件》。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曲一线公司开始组织编写,其丛书主编为曲一线,书名为2009年《五年中考三年模拟》数学,河北省专...(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