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沧州市盛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7日作出的(2008)沧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被上诉人白**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1月14日,白**取得了“电动自行车制动式防盗门锁”专利,专利号为z*******00085。2008年3月28日,白**与盛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动自行车制动式防盗门锁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一、白**向盛华公司提供专利号为z*******00085,专利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制动式防盗门锁”的全部专利文件、产品说明书,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秘密资料,盛华公司还享有使用白**专利申请技术,申请号为200720099069x;二、盛华公司按生产产品的毛利润的s支付白**专利使用费;三、白**未按合同约定向盛华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