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上附着物奖励补偿款4567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村民。原告自1990年起即承包了位于赤峰市××区地名为刘*坟地块的土地,该地块长225米,宽35米,实际面积11.8亩,计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面积为8.4亩,未计入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为3.3亩。原告在上述承包地上种植了碧桃1200余棵、糖槭、紫叶椆李、樱桃等苗木,建设有阳光温室。2013年赤峰物流城征占了原告该块承包地6.5亩,201...(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