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叶**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获得8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1800000元,地头(2008年承包)0.33亩×225000元/亩=742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征占了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的集体土地,其中包括二原告承包的位于赤峰市××区地名为西地南的承包地8亩和地头地0.33亩。但被告出示的赤峰商贸物流城2018年征占土地补偿金发放表登记征占原告的土地亩数为4.8亩,地头地0.33亩,合计5.13亩,与实际亩数不符...(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