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款6163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5日,原告母亲王*与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第二作业区郑*锋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日生下原告,后原告以出生申报户口随母亲登记入户,户籍一直在海口市××区,从未迁出过,且一直在天尾村居住、生活,参加被告的合作医疗,因此原告完全具有被告村民资格,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原告在其父亲所在村委会从未...(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