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阳中伟、人民陪审员曹*均、李*仁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欧阳中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雪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0年下半年,被告康**与原告刘**在攸县相识,仅在相处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0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现年满12周*。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执,被告也常常对原告大打出手,恶语相交。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均对小孩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作出明确...(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