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彭**、韩**、广西玉林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业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4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玉林业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彭**、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476583元及利息约828万元(利息计算以本金125886686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288989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2、判令被告玉林业中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彭**、韩**夫妇是熟人关系,彭**多次向其介绍说他夫妻生意很大,在玉林城区巡警那块54亩土地是他们的,要交点土地出让金,还说玉林为修建机场要征用他的2000多亩土地,政府要用旧市委大院与他兑换,还说北海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生意做大了,运作资金也大,希望其能借款给他,承诺给月息3%左右。其出于对彭**的信任,从2013年元月份至2014年8月份陆续共出借人民币1083万元给被告彭**,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8月份陆续出借人民币255万元给被告彭**,借款利率均约定为2%;以上借款双方对本息分别进行过结算,分别于2014年9月6日和2015年9月1日由被告方向其书面作出《连带责任还款承诺书》和《还款承诺书》,明确将原借款本金和所欠利息结算转为本金后,分别确认所欠其本金为12586686元和2889897元,此后借款月利率还按2%计算。应其要求,彭**提供被告...(本文书还有7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