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代理人杜**依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1日,被告翟**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2980元,仍下欠43020元拒不偿还。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