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四平大地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8日作出(2018)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通知丁**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原告丁**及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两次开庭被告大地公司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当赔偿金94866.1元(车损86966.1元、鉴定费4900元、施救费3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