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周**、辽宁省喆鑫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曾*,被告周**、被告辽宁省喆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988.72元、误工费37,378.00元、护理费14,016.75元、营养费4,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9,784.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0元、鉴定费4,400.00元、伙食补助费510.00元、住宿费398.00元、交通费336.00元,合计247,311.47元;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优先赔偿,剩余费用第二被告按70%赔偿,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周**是第二被告辽宁省喆鑫工贸有限公司雇员,本案事故车辆黑k×××××号车辆...(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