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宅基地补偿款212520元以及及时签约宅基地奖励款403788元以及征地补偿款8000元,合计为6243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天尾村的村民,自出生起户口就随父母亲落户在被告处,与父母在被告处居住、生产、生活,参加被告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等。早在2014年,因被告没有给原告母亲谢*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原告母亲向海口市秀英区...(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