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中心答辩称:1.《技术协议》至今仍未解除,第一,被答辩人认为该协议属于承揽合同的观点不成立,原判决仅认定该协议类似于承揽合同,而非属于承揽合同,且法律规定随时解除权仅对定做人的保护,本案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带来扩大损失的后果,不能适用任意解除权的条款。被答辩人实际也没有行使解除权。第二,被答辩人从未送达关于停止取灰的函,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且该函也不是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解除合同。2.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达300万元。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多次阻扰答辩人取灰的行为,系违约。原审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但答辩人实际的损失远远高于鉴定结论得出的损失,该鉴定结...(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