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严**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借款已过担保期间,上诉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一审认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错误,应为33.5万元;3.上诉人即时承担担保责任,因原审被告已归还借款5.4万元,实际仅需对剩余的28.1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被上诉人陈**当庭答辩称,案涉借款属实,其中的11.5万元是给付现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与被告严**系表舅与表外甥关系,原告陈**与被告谭**是通过被告严**介绍相识,被告谭**通过被告严**担保,欲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650字未显示)